某制药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度有关资料如下: (1) 200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500万元,销售净额6000万元,接受现金捐赠200万元,转让自建不动产收入500万元,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取折旧12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20万元; (2) 因产品实现销售结转的成本为4000万元、财务费用128万元; (3) 发生产品销售费用128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11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40万元) (4) 管理费用4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不含坏账准备金); (5) 缴纳增值税60万元、营业税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5万元; (6) 直接向灾区受灾单位捐款5万元,通过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25万元、青少年活动场所捐款8万元; (7) 年末“应收账款”账户的借方余额130万元(含关联企业20万元),该公司已对 130万元提取坏账准备,比例为5‰,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0; (8) 公司年平均职工人数295人(含医务室、托儿所人员5人),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全年直接计入各项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300万元,由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托儿所人员工资6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按规定的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9) 12月20日从经济特区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74万元,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12月下旬分别从A、B两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52万元、35万元,A、B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2)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3)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 (4)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坏账准备金; (5) 计算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 计算成本费用中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 计算从经济特区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应补税额; (8) 计算从A、B两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应补税额; (9) 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