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侵犯光达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查封了生产设备,扣押了侵权产品,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决定。力青公司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罚款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罚款决定的行为,某县工商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
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将查封的生产设备变卖抵缴罚款
参考答案:A
解析:《商标法》并没有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第1项,加处的罚款应是每日3%,而非5%,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划拨存款的执行权须由法律规定,而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拨的直接强制执行权,故C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该款"但书"授权查扣机关将查扣物"拍卖"抵缴罚款的直接执行权,但不是"变卖",故D项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