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南兴市出差期间,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以下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徐某家属
B.为了便于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C.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徐某的通信进行监控
D.审查起诉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徐某不得会见他人
参考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2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据此可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