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韩某与潘某涉嫌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韩某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审判阶段,以下关于本案法律援助辩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若韩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若韩某不可能判处死刑,但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人民法院认为韩某可能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则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D.若潘某已经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韩某提供辩护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尤其是"应当"与"可以"法律援助辩护范围的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据此可知,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BCD项均为"可以"法律援助辩护,而非"应当"法律援助辩护,因而是错误的。

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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