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伪造自己是某名牌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身份,受聘于某公立医院做临时工。并由院方安排在财务科下属挂号室任收费员,主要职责是向患者出具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患者费用,并与科室对账,在对账后将收取款项交财务科出纳处。在任期间,龙某因沾染赌博陋习,输钱40余万元。为还清债务,龙某采取伪造发票的方法,将所收款项据为己有,侵吞医院各项费用40余万元。龙某的行为应当成立:()
A.职务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贪污罪
参考答案:A
解析:A项正确。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罪名。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二者虽均为身份犯,但前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尽管二罪的成立,均要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但刑法理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标准不同。前者要求对公共财物享有主管、管理、经营与经手的权利,即行为人具有对公共财产的裁量性、决断性与处断性权利;而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通常是指"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本案中,龙某伪造身份受聘为国有事业单位临时工,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与"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条件,无法成立贪污罪要求的主体资格。但因其具体从事公司事务,故应成立职务侵占罪。B项错误。龙某系根据聘用从事单位事务.根据这一身份由其本人占有单位财产,并非对他人占有的财产实施转移占有行为,不构成盗窃罪。C项错误。龙某虽使用虚假学历证书,但因其使用该证书并非是使他人自愿交付财产,而仅是获得从事公司事务的机会,不符合诈骗罪的条件。D项错误。龙某因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成立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