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万吨。合同规定,2000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致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作为卖方的律师,你的做法是( )。

A.银行无权拒付,因此要求银行付款

B.银行有权拒付,因此束手无策

C.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

D.直接向买方要求付款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以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独立原则并不解除买卖双方依据买卖合同所需履行的义务,因此,卖方除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必须承担“单证相符”的义务外,还应该以买卖合同为准,对买方承担“单货相符”的义务,而买方在卖方已交货但是不能凭信用证取得货款时,也应相应承担收货付款的义务。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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