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口语交际,情景问答题
下面是某校学生代表在一次报告会后写给报告人的感谢信,其中有几处表述不够恰当,请指出其序号并改正。(4分)
王先生:
您很荣幸地接到了我们的邀请感谢您在百忙中莅临参加我们的报告会的报告深
①                         ②                       ③
入浅出精彩纷呈大家还是比较满意的希望您以后继续来我校作报告
④             ⑤                   ⑥
此致
敬礼
学生代表:李某
2011年6月14日
序号
修改为
 
 
 
 
 
 
 
 
 
答案

(4分)(一处1分,只写对序号而改正错误,不得分。)

序号修改为
我们有幸邀请到您
感谢您在百忙中参加(或“莅临”)报告会
大家受益匪浅
希望以后还能继续得到您的支持(或“聆听您的教诲”)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甲带一大公文包,里面有价值80多万元的提货单及其他贵重物品。甲去看电影,离开时把包忘在了座位上。后甲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寻包启事:一周内送还者酬金15000元。后来捡到该包者乙与甲在酬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从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难点在悬赏广告的定性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于是出现了不同解释: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悬赏广告是一种合同行为,因为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1929-1930年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就规定了悬赏广告,从其前后的条文来看,从第153条到第165条都规定的是契约,因此介于其中的悬赏广告应该是契约。第二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因为《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条文当中说到,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即使他不知道有这个广告,登广告者也应该给他许诺的报酬。按这个意思,悬赏广告就不是契约而是单方行为。第三种即后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在我国大陆,民法通则关于悬赏广告未有规定,学者起草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规定了悬赏广告,当时就有学者说悬赏广告不是合同而是单方行为,不能规定在合同法中,后来正式稿中删除了该规定。
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从法律解释分类的角度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所用的解释方法,并分析不同解释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