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统计法》第六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的职权有( )。
A.统计审批
B.统计调查
C.统计报告
D.统计发布
E.统计监督
参考答案:B,C,E
解析:解析: 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 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 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作出这样的规定,实质 上是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扰,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具有 这种独立的职权,即使其他方面有相当优越的条件,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作出这样的规定,也考虑到在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 淡薄,为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非法干涉统计工作,干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三权”,甚至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这些行为将严重影响到统计工 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决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