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庞淯母者,赵氏之女也,字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妹三人,时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己报也。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帷车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因诣县自首。曰:“父仇已报,请就刑戮。”禄福长尹嘉义之,解印绶欲与俱亡。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分明;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后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 ——《后汉书 列女传》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赵娥报仇后到县衙自首。汉承秦制,秦朝关于自首的规定如何?唐朝又是如何对自首加以完善的?
参考答案:
秦朝时期,自首制度正式确立于秦律之中,且秦律称之为“自出”。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秦因严于法治,自出只能减刑而不能免除刑罚。 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制度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其基本律文规定于《名例律》。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第一,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律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第二,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 * *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亦不可挽回。第三,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做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待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做彻底交代的,叫“自首不尽”。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此外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