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问接费费率12%,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双方意见分歧,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调整。经调整,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的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的实际工程量见表3-16。
表3-16 混凝土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 (m3)
[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达成协议,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该项工程款在最终结算时应以什么为依据?
参考答案:
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达成协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