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根据图中入射光和出射光的情况在方框内填上一个适当的光学元件.

答案

将各图中的出射光与入射光进行比较:甲图中,入射光是会聚光,出射光变为平行光,相对于镜前的光线是发散了.所以里面的镜子应该是一个对光线有发散作用的镜子,故为凹透镜.如图所示.

乙图中平行光入射,出射光是发散光,而不是反射光,注意到两条入射光线出射时上下位置颠倒了,只有平行光通过凸透镜且出射光过焦点后位置才会发生颠倒,故为凸透镜.如图所示.

丙图中,出射光与入射光都是平行光,只是光的传播方向发生了变化.故为平面镜.如图所示.

选择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案情:2010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12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13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

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