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选择题

The sun heats the earth, ___________ is very important to living things.

A.that

B.what

C.which

D.where

答案

C

题目分析:考查非限制性定语从句。在非限制性定语从句中,which可以指代前面一句话的内容,在句中做主语,宾语,表语等;本题的which就是指太阳照射地球这一点。要注意that不能引导非限制性定语从句。句意:太阳照射地球,这一点对于地球上的生物来说非常重要。故C正确。

点评:定语从句的关键是分析句子成分,如果定语从句的句子成分很完整就使用关系副词;如果句子缺少主语,宾语,表语或者定语的时候就使用关系代词。同时也要注意一些关系词的特殊用法,如whose,that,which等。Whose是关系词中唯一的一个可以放在名词前面做定语的关系代词。要特别注意which引导非限制性短语从句的用法。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问题。

  在西方经济学中,古典自由主义对效率的论证单纯而彻底,这是因为它的论证不考虑产以外的其他因素。古典自由主义效率论证的理论认为,效率主要来自市场的自由竞争,受其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它假定人是利己的,在竞争中要追求直接的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古典自由主义者称这为个人经济理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就说,财富来源于人们的竞争性劳动。人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去追求财富,是因为个人行为的基本动机是追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使自己拥有的资源得到最大化的扩张,所以根本不需要国家或者法律来操心人你们的经济事务。只要不约束人们的行为动机和利益追求,那么市场自然就会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每个人肯定会把自己寻求财富和利益的行为发挥到极致,使之尽可能符合经济理性和要求。

  不过,古典自由主义对效率的论真有很大的缺陷。因为它只关心效率的生产性和积累性方面,它只考虑到个人的求利行为动机及其经济理性化程度,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其他可能影响人们行为的动机因素(如追求社会名誉)或环境义素(如社会政策)。此外,在许多情况下,个人行为的经济理性并不能自然导致整个社会行为的经济合理性。事实可能恰恰相反,如果每一个人都按个人的经济理性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它的结果很可能是集体的或整个社会的经济行为的非理性或无理性。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发生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就说明了这一点。当时许多产品卖不出去,以致发生将生产出来的牛奶倒进大海这类事情。事实上,并不是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导致了商品的绝对过剩,而是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无序导致了市场萧条的结果。这种经济无序状态来自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非理性。所谓的个人的经济理性是以自我目的为核心来推理、论证的。这种个人的经济理性就个人的人生哲学来说可能是合理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未必合理。可见,古典自由主义对效率的论证没有考虑生产以外的其他的因素,无法提供一种完备而有效的经济效率论证体系。还值得一提的是,古典自由主义不但假定人是自私的,而且也假定自然世界的物质资源是无限可用的。对资源有限性事实的忽略,导致近现代世界经济发展付出了过于高昂的生态环境代价,也是造成现代生态危机和能源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节选自《百科知识》2006年第1期)

1.下列不属于“古典自由主义”观点的的一项是(     )

A.人具有利己的本性,在竞争中追求的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B.个人行为的基本动机是追求生存与发展,所以人们才不遗余力地追求财富。

C.个人经济理性以自我目的为核心,这从个人人生哲学来说是合理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未必合理。 D.个人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中能使市场的资源配置自然的达到最佳,每个人的经济行为都会最大限度的符合经济理性的要求。

2.下列理解与表述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古典自由主义鼓励个人财富的扩张,不主张国家或法律干预个人事务。

B.亚当·斯密认为“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人们通过竞争性的劳动追求自我利益,并使市场资源配置调整到最佳。

C.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说明,个人经济行为的非理性会导致市场萧条的结果。

D.古典自由主义论证效率时所不考虑的生产以外的因素,包括个人追求私利和社会荣誉的行为动机及其理性化的程度等方面。

3.根据文中信息,下列推断正确的一项是(     )

A.因为每个人都按个人经济理性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所以社会经济的无序竞争导致了商品的绝对过剩。 B.古典自由主义的效率理论建立在人是自私的、物质资源是无限可用的假定基础上,所以它直接导致了现代生态危机和能源危机。

C.个人行为的经济理论并不能自然导致整个社会行为的经济合理性,所以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也不能使社会财富增加。

D.尽管古典自由主义的效率论证体系有欠缺,但所主张的个人经济理性对提高效率还是有作用的。

问答题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继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要求对自己的伤势进行医学鉴定。县人民法院遂欲聘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作为鉴定人对乙的伤势进行鉴定,但甲YAT专业水平不高、实际经验不足为由,申请丁回避。该申请被驳回后,丁通过鉴定得出结论:认为乙构成轻伤。甲对此鉴定结论有争议,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同时,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在此后的第三天,甲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两个月后,甲被抓获归案。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3 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甲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乙医药费和护理费共5 000元。甲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反诉。

甲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庭审程序应当如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