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刘法官于2002年4月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退休,在2003年5月,他可以从事下列哪种行为

A.以律师身份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B.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中进行辩护

C.以律师身份担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D.以朋友身份担任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律师的回避 《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C错误。《法官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法官在离任后任何时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无论是否以律师身份。本题中刘法官离任后,他在自己曾经任职的徐汇区法院是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故 D选项错误。但是,离任法官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为被监护人进行辩护,所以,B正确。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