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某中外合资饭店中方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外方出资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合作兴办。
(1)2004年获利60万元,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税后利润20万元购买另一投资者的股权;
(2)2005年获利50万元。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税后利润20万元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3)2006年该饭店取得业务收入4000万元,有关业务支出1800万元,缴纳营业税200万元,当年支付150名员工工资总额540万元,按规定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108万元;支付外方5名管理人员境外社会保险费80万元;交际应 酬费支出40万元;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20万元;装修餐厅支付费用30万元,另上交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饭店管理费100万元。
(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税率30%)。
要求:
(1)计算2004年外商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额;
(2)计算2005年外商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额;
(3)计算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