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孙某将马牵回去后,发现马鞍完全报废,根本不能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就马鞍部分可以解除,但解除的效力不及于马
  • B.就马和马鞍均可以解除合同
  • C.就马鞍部分也不得解除合同
  • D.如果不是马鞍报废,而是马患有恶疾,此时,金某可以就马解除合同,但解除效力不及于马鞍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 A

解析:[考点] 合同解除、主物与从物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无论是马鞍报废还是马患有恶疾,均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就该部分解除合同。
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马和马鞍之间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依据该条可以发现,只有A项是正确的。

填空题
不定项选择

1998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 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诲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二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晶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如果南京公司与南京某运输公司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产生了争议,对此争议有权管辖的法院是:()

A.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

B.武汉市有关人民法院

C.安庆市有关人民法院

D.济南市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