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日本人A与常年在中国做业务代表的美国人保罗在云南世博会旅游时相识,二人于2003年5月1日在美国举行婚礼,婚后A随保罗在北京定居并申请放弃日本国籍,于2004年5月20日获得批准。之后,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自2004年5月20日后,A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哪国法律( )。
A.日本法律
B.美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民事行为发生地国法律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和民事行为能力准据法。A放弃日本国籍又未取得中国国籍期间为无国籍人,在确定民事行为能力方面以其定居国法为属人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2条有相关规定。对于消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