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4年10月20日,万其仁、李沂、董华开办一家合伙企业,起字号为“利友贸易公司”,万其仁出资70%,李沂、董华各出资15%。12月3日,董华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统通快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1000箱方便食品的合同。因对销售情况估计不足,利友贸易公司不能按期向统通快食有限责任公司交付货款,统通快食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时,应以谁为被告

A.久董华

B.万其仁、李沂、董华三人

C.董华及利友贸易公司

D.利友贸易公司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的诉讼地位
《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可见,合伙企业应当以自己为当事人。本案中合伙人的行为即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应当以合伙企业为当事人。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