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可以提供( )办理质押担保。
A.建筑物
B.构筑物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D.土地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1Z302000合同法——1Z302080合同的担保——1Z302082掌握合同担保的方式——质押[思路]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本题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均属于不动产或权利,只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符合质押的条件。[拓展] 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按照质物的不同,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1)动产质押。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权利质押。质押合同应当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