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产品销售成本54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80万元(其中含粮食白酒的广告费用10万元)、管理费用12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含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3万元); (4)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及附加税等共计70万元; (5)营业外支出14万元(其中含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基金会向某小学捐款10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4万元); (6)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65.5万元,已按实发工资总额和2%、14%、2.5%的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该企业年平均在册职工125人。假设该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当地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已取得了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依次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1)计算工资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4)计算20××年度该企业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工资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工资标准=125×0.16×12=240(万元) 工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金额=265.5-240 =25.5(万元) (2)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65.5-125×0.16×12)×(1+2%+14%+2.5%)=4.72(万元)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72(万元) (3)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000-540-80-120-40-70-14=136(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36×12%=16.32(万元) 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0万元小于税前扣除限额16.32万元,所以可以据实全部在税前准予扣除。 (4)20××年度该企业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粮食白酒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60-1000×5‰=55(万元) 税收滞纳金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136+10+55+4+25.5 +4.72=235.22(万元)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35.22×25%=58.81(万元) 企业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的粕食白酒广告费,税前不得扣除;计人管理费用科目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财务费用科目列支的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因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无需调整;缴纳的增值税,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消费税及附加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性罚款,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基金会向某小学捐款10万元,未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以及三项经费超标准的部分,在所得税前均不得扣除,已计入成本的,则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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