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丁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一事不再罚原则”特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B项错误;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因此C项也错误;工商局发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时已过追诉时效,此时只能撤销原变更登记,不能再进行行政处罚,因此 D项也不正确;根据题干知,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 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这时已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