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早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江治水驾驶该单位桑塔纳汽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近50米长的公路防护墙因被雨水浸泡而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江治水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支公司机动车辆勘察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变形,无修复价值。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乘坐险10000元。因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死者所在单位及家属以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机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元。被告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江治水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若江治水遵守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行驶,即使防护墙倒塌,他也会无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问:被告所持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参考答案:死者违章行车事实与防护墙倒塌事实共同作用,造成了本案中的损害结果,其中的任何事实都不能独立造成本案的损害结果。因此,这两种事实都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但它们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首先,造成江治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突然倒塌。依社会一般见解,公路防护墙倒塌这一事实是以造成伤亡后果,而且在江治水行车时确也出现了致其死亡的后果,因此,防护墙倒塌这一事实与江治水死亡这一结果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其次,江治水违章行车是造成车毁人亡的间接原因,因为若江治水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就不会发生这一事故。因此,江治水违章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与车毁人亡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当然,确定违章行车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江治水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定江治水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还需要根据其他的构成要件来考察。最后,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而获得免责呢在本案中,从客观上说,普降特大暴雨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原告的损害确实也是因防护墙被雨水浸泡而倒塌造成的,但被告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这是因为,作为公路的保养、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性地进行保养,其中就包括加固公路防护墙以避免被雨水浸泡发生倒塌而致路人受损等情况。但是,本案被告却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而导致了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所以,被告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而获得免责。总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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