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被告某市供销合作社的大楼共有七层,配有电梯七站七门,七层顶上(八层)系天台,天台设有对外营业的露天舞厅,外单位的人员常乘供销社大楼内的电梯上八楼舞厅学跳舞,被告亦未反对。某日晚,原告林启梁夫妇及其朋友一同到被告的八楼露天舞厅学跳舞。跳舞后,原告夫妇及其朋友离开舞厅,步行到七楼欲乘电梯下楼,随行一朋友随即按电梯的电钮,但电梯厢停在三楼,又按了七层电梯的按钮,电梯厢仍停在三层上,电梯前厅门仍然关闭。与此同时,原告用手扳开电梯前厅门,随即一脚向前迈进踩空,跌入井道,坠落至停在三楼的电梯厢顶部。经法医鉴定,原告受伤为脑震荡,多处皮肤挫裂伤,左手背第四、第五掌骨骨折。经市劳动安全卫生检验站鉴定:被告电梯七楼层门机械锁锁钩磨损,锁钩固定钉未紧固,使锁钩有小角度的转动,所以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以致当电梯停靠于三楼层门时,乘客能从七楼层门外施加外力扳开层门,致使踏空坠落。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不成,诉至法院。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第一,被告的电梯存在故障是该电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电梯机械锁的作用是当电梯厢不在某层停靠时,此层层门被机械锁锁闭而不能被开启。被告的电梯七楼层门机械锁锁钩磨损,使锁钩有小角度的转动,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即在正常情况下,层门无法从前厅门用手扳开,而在本案中,层门却被他人从前厅用手扳开。第二,被告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本案发生的后果有联系。电梯是一种高空运载交通工具,在运动操作中靠电梯精密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技术操作、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等保证其安全运行。被告是电梯的所有人和使用单位,负有保障该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大楼顶层开设露天舞厅,自然会有外单位人员利用电梯进出,被告一来未反对,二来也应对利用电梯进出舞厅的消费者的安全负保护义务,但被告却违法地不作为,未对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设备、装置分别进行年检、月检、日检,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致使乘客从电梯前厅门打开电梯层门,误入井道致伤。显然,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本案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原告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应知道电梯不在同层时,扳开层门极易误入井道,从而存在坠伤的危险。原告在其友按下了召唤电钮后,见电梯层楼显示屏显示电梯厢仍停在三层,其层门仍关着时,便用手扳开层门,一脚踩空,坠落致伤,产生了损害后果,原告在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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