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瑜系王志的外甥女。1998年3月,王志经政府批准,在本县知春路旁边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2004年5月,县电力公司经批准在知春路自东向西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干4米。2009年4月,王志未经当地有关政府批准,将平顶房翻建为三层楼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线问最近距离为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王志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09年7月18日,年仅12岁的张瑜到王志家度暑假,当晚8点,在东边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范围。同年9月,张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电力公司辩称:公司于2004年架设的高压电线与王志平顶房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电力部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米的规定。而王志在2009年未经审批,又未与电力部门协商,擅自翻建三层楼房,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线只有40厘米,致使张瑜触电受伤,故应由王志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电力公司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2)王志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电力公司虽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而且不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是因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所适用的过错归责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若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也要承担责任。
电力公司不具备“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法定免责条件。同时,这一损害也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故电力公司虽然依照有关规定建成的高压线路为合法作业,主观上亦无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对张瑜触电受伤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王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志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违章翻建房屋,使东边三楼阳台扶手离高压线只有40厘米,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张瑜受伤的可能性,具有明显的过错。由于对同一致害后果,法律并不排除对不同的责任主体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所以应当依照王志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王志与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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