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马某将自己的私家车租给杨某。双方商定:“租期一年,自2001年1月16日至2002年 1月15日止。杨某每月向马某支付租金3000元,租金必须于每月15日前付清。”合同订立的同时,杨某即预付马某4个月租金12000元,4个月后,杨某就再未按协定交付租金。2002年6月,杨某将汽车交还马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迟一两个月交纳后4个月的租金。2004年10月份,马某偶然听到法制宣传,懂得了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和道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马某于当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马某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
参考答案:没有。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本案中,因为前4个月的租金是预付的,所以到了第5个月开始拖欠租金的时候,出租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就开始计算了。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即一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