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7年)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法律教 育/网原创]本题中,高某虽然只有9岁,但是她对自己看到的杨某将刀举向其父并杀害的事实,是有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的,而且能够正确表达,所以高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B的说法是正确的,A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所以高某可以经过法院准许而不出庭作证,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高某属于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虽然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但是也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D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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