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于2010年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是否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中,乙与丙在明知电脑显示器完好的情况下,为达到低价购买的目的而欺骗甲。此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2)因为甲在临行之前将电脑托付乙保管使用,后来又授权乙以适当价格卖掉,甲、乙之间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作为受托人的乙应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受托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甲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另外,乙与丙恶意串通造成甲的财产损失,两人的行为构成对甲合法权利的侵犯,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对于乙的两个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向法院请求,但不得同时主张二者或者在一种主张不获支持的情况下再次以另一理由起诉。
(3)丁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