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5月,小李从小王手中购得一头母牛,因当时小王的卖价比较合理,小李并没有想到该牛的来路不明。事实上,该牛是小王拾得的邻村杜某失散的牛。小王在拾得牛后见无人寻找便将牛卖给了小李。小李买到牛后,母牛生下了一头小牛,小李将小牛出售,得价款500元。后来杜某发现了其丢失的牛在小李处,便要求小李返还,后者不同意,认为自己从小王手中花钱买来,有牛的合法所有权。二人发生争执,杜某诉至法院。
问:谁拥有母牛的所有权谁拥有小牛的所有权

答案

参考答案:首先,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见,该条的规定排除了善意取得适用的可能性,杜某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小王赔偿损失;二是在两年内向小李要求返还母牛。但不管怎样,目前母牛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杜某。
其次,小牛作为母牛的天然孳息,一般而言是由原物所有人所有的。但本案中,小李在买取母牛后,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是该母牛的善意占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因此小李出售小牛是有权处分,买受人可以取得小牛的所有权。
小李购买母牛的价款应当由物权处分人小王返还,如造成损失,小王应一并赔偿。对于杜某因无法取得小牛所有权的损失,也应由小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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