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与林某是同村村民,王某全家于1997年迁往外地,由于归期不能确定,便将自有房屋4间借给林某居住,并委托林某妥善管理。林某在王某离开后,一直居住在该4间房屋内。2007年林某的儿子结婚需住房,林某便将王某的房屋装修了一下,作为其儿子的新房。自己又在王某房屋所占的院内盖了厢房3间。2011年王某全家回迁,让林某腾出房屋。林某遂将王某原有的4间房屋让出,但自己仍住在所盖的3间厢房内拒绝搬离,并称房屋是他自己所盖,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可以卖给王某。王某认为林某虽然自己盖了房,但使用的是他的土地,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双方争议的厢房。
问:(1)本案中林某能否取得其所盖房屋的所有权
(2)林某盖房后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中,林某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虽然不能称其为违章建筑,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专属于王某并不得出让的。林某不能因为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就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从法律事实上看,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林某的建筑材料附合于王某的宅基地,此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一般是由不动产权利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因此,林某在王某宅基地上建造的厢房3问应由王某所有。
(2)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因此林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王某对因此而使林某遭受的损失应于所得利益范围内适当补偿林某,所以王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应当返还林某为建房支出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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