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家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为性情不合而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问:根据法律规定与民法原理,分析上述3间上房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如何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潘家和王家在王家原有房屋上加盖上房3间是经过王家同意的,可以排除侵权的可能并适用关于添附的法律规定;其次,王、潘两家对添附物的权利归属没有事先约定,事后亦未达成协议,虽然根据盖房屋的性质,是可以拆除上房的,但这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妥当的做法是由王家取得这3间上房的所有权,并由王家返还潘家对建房的出资,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兼顾。另外要说明的是,在3间上房盖好后,王、潘两家由于共同建房而成为3间上房的共有人,但发生争议后,要分清权责,就要依照添附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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