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王某2006年全年取得如下收入:
(1)1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利息收入14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2)2-4月王某个人承揽甲单位一项设备安装工程,计划三个月完工,按照进度甲单位第一个月支付10000元,第二个月支付20000元,第三个月支付30000元。营业税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不考虑教育费附加;
(3)6月王某指控公司非法使用其发明的专利技术,法院裁定王某胜诉,取得该公司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款30000元;
(4)7月王某应邀参加乙单位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单位代付。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5)9月王某购物中奖,取得奖金20000元,王某通过民政局捐给灾区10000元;
(6)工某每月工资6000元,12月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当月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2)王某承揽的设备安装工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王某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乙单位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5)王某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6)王某全年工资、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王某当月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元和300元,未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据实扣除。故而,该工程师当月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1400× 20%] -3300=180(元)。
(2)王某承揽的设备安装工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王某承揽的房屋装修工程,虽然分三次收款但仍然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故王某取得的装修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60000×3%×(1+7%)] ×(1-20%)×30%-2000=11937.76(元)。
(3)王某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所取得的经济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所以,该作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4800(元)
(4)乙单位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王某取得的50000元劳务报酬,属不含税的收入,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税。所以,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额=[(50000-7000)×(1-20%)÷68%]×40%-7000 =13235.29(元)
(5)王某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捐赠限额:20000×30%=6000(元)
王某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6000)×20%=2800(元)
(6)王某全年工资、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15%-125]×12=6420(元)
王某全年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12=1500,15%,扣除数25;18000×15% -25=2675(元)
王某全年工资、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420+2675=9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