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6万元的财产损失。甲、乙、丙三者达成协议,各偿还 2万元。此后,甲、乙都履行了协议,加以偿还。但是丙因为暂时没有钱,无力偿还,于是丁要求甲、乙偿还。甲、乙不同意,认为已经偿还了自己的份额,不应当再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无权要求甲、乙承担丙无法偿还的2万元

B.丁有权要求甲、乙、丙承担无法偿还的 2万元

C.丁未获偿还的2万元只能向丙要求偿还

D.因为甲、乙、丙之间有协议,丁必须按照协议进行索赔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连带之债的履行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连带债务的原理,任一连带债务人均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所有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仅对债务人有效,不得以约定的份额对抗债权人。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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