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孙某系被告刘某的姐夫,刘某的姐姐刘甲与原告生育有一个女儿孙乙,现年4岁。刘甲因车祸死亡后,由被告在原告家中照顾孙乙。某日,刘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孙乙带到乡下自己家中。此后,孙某及其亲友多次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均遭被告拒绝。半年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并赔偿其因孙乙离开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若干。被告则以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孙乙由其抚养对孙乙不利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孙乙送回,孙某应支付半年来孙乙的生活费1000元,并支付其报酬2000元。 问题:
刘某要求支付3000元费用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刘某对生活费的请求合法,对报酬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刘某将孙乙私自带回家中,不存在拐卖儿童的恶意,而是基于对姐姐所生子女的喜爱,故刘某的行为虽然离间了孙某对孙乙的父女关系,但该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基于此,刘某对孙乙的生活费支出构成不当得利,依《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孙某应当支付刘某支出的孙乙的生活费。刘某请求报酬,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故其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