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孙某系被告刘某的姐夫,刘某的姐姐刘甲与原告生育有一个女儿孙乙,现年4岁。刘甲因车祸死亡后,由被告在原告家中照顾孙乙。某日,刘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孙乙带到乡下自己家中。此后,孙某及其亲友多次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均遭被告拒绝。半年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并赔偿其因孙乙离开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若干。被告则以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孙乙由其抚养对孙乙不利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孙乙送回,孙某应支付半年来孙乙的生活费1000元,并支付其报酬2000元。 问题:

孙某要求将孙乙送回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合法。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才丧失监护资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孙某作为孙乙的父亲,其监护资格是法定的,其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刘某将孙乙交由其照顾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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