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孙某系被告刘某的姐夫,刘某的姐姐刘甲与原告生育有一个女儿孙乙,现年4岁。刘甲因车祸死亡后,由被告在原告家中照顾孙乙。某日,刘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孙乙带到乡下自己家中。此后,孙某及其亲友多次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均遭被告拒绝。半年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孙乙送回,并赔偿其因孙乙离开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若干。被告则以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孙乙由其抚养对孙乙不利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出,如将孙乙送回,孙某应支付半年来孙乙的生活费1000元,并支付其报酬2000元。 问题:
孙某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合法。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刘某乘原告外出之际,将孙乙私自带回家中,虽然不存在拐卖儿童的动机和理由,但结果导致了孙某和孙乙亲子关系的损害,在孙某多次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刘某仍不将孙乙送还,町认为亲子关系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孙某有权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