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B、C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一辆奥迪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合伙企业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E的途中,车撞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后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问:(1)如果合伙人C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则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2)被撞伤的L住院费1万元,有无优先受偿权假使L正好也欠合伙企业1万元贷款未付,则合伙企业能否主张抵销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如A、B一致同意,且C之继承人同意,C之继承人可成为合伙人,否则该份额应子分出。《合伙企业法》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依照该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后,其合伙份额存在两种情形,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继承人愿意,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则退还财产份额。 (2)无优先受偿权,合伙企业不能主张抵销。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金(住院费)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因而其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也不能主张抵销。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与借贷之债不属于同一品质,同一种类之债,故不能适用单方抵销。《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定一致,也可以抵销。”依据这样的规定,享有法定抵销权的前提是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而与一般的财产债权不属于同一品质、种类的债权,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考点] 合伙份额继承;优先受偿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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