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圈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看到公告,所以一直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2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03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赠与女朋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块,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某丙从小偷处获赠项链的行为属于: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无效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D
解析: 无效民事行为。
小偷偷盗项链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小偷不能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即小偷属于无处分权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因为某丙从小偷手中获赠项链,并非支付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选项A不成立。某丙的行为更谈不上无因管理。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