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 * * 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 * * 。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答案

参考答案: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14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6245138008021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关押于赤山市看守所。  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住赤山市五沟村。  本案由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书涉嫌强 * * 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桂珍之父徐x 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徐x 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 人王x 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一人在草滩放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产生了强 * * 邪念,便将被害人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裤子欲行强 * * ,但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大声呼救,被告人未能得逞。被告人主观上有强 * * 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 * * 的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已构成了强 * * 罪(未遂)。  被告人这时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被害人腹部猛刺―刀,被害人继续呼救,被告人一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被害人的腹部猛刺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此后,被告人取下被害人所戴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附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目的产生于杀害被害人之后),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之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 * * 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赤山市人民法院  附:证据目录1份    证人名单1份    扣押物中清单1份    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1份               检察员:王××                   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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