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

A.秦朝

B.汉朝

C.三国两晋南北朝

D.唐朝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这些案件,但秦律又作了另外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关于“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控告,控告者有罪。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秦代诉讼制度严格区分二者界限的规定,其实质是维护封建尊卑和主奴关系,反映了人民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汉朝司法制度中,其起诉形式分两种:一是“告诉”,指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二是“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虽汉承秦制,但无“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划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是上诉和直诉制度的改进,无上述划分。唐朝的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也无此种形式的区分。本题故选A。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