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A.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答案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
[考点] 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以走私罪论处;本条未提及以共犯论处,因此选项 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