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亮为一著名歌星,北京盛世传媒为一演出公司。双方于2010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张亮在该公司主办的“3·8”演出中演唱一个曲目,公司将于2010年3月1日预先支付给张亮演出劳务费1万元。同年2月底,张亮因一场车祸受伤住院,该公司通过向医生询问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张亮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伤情恶化,以至于可能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对此该公司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公司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合同成立后,张亮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可向张亮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1万元劳务费,这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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