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四于3月11日以北京法培公司名义向王五购买价值4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李四于3月11日以北京法培公司名义向王五购买的价值4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尽管李四向王五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五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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