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从本题所给的条件来看,无法判断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的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其错误发生在行政许可的程序上。另外,本题的两个申请人提出的用地许可申请中又有重合的部分,应特别考虑对此情况《行政许可法》的特殊规定。
1.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颁发给综合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以下错误:(1)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而没有采取。因为有限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行政许可。(2)在给综合公司颁发许可证前,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城海公司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适用听证程序。(3)颁发许可证超出了法定期限。
行政许可程序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本题中主要涉及许可的特别程序规定、听证程序、审理期限的问题。
(1)对于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就应当进行听证。
(3)《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延长的也只能延长十日。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只是按一般的规定加以解答。
2.对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划管理处可以撤销,并按合法的程序再进行许可,但如果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则不能撤销,而对于城海公司由此所产生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另外,对于有关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如果认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颁发给综合公司的规划许可证是有瑕疵的许可,即行政许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城海公司的申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处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并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2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题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即两公司申请的用地存在数量限制的情况,并且申请也有先后顺序,但在作出许可决定时,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第57条的规定,按先后顺序决定行政许可,因其涉及的是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53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