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1981年4月30日出生。1999年4月20日,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1999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张某以指定辩护人陈某的父亲与自己的父亲曾一起做生意,后来交恶为由,拒绝陈某为其进行辩护,并由自己的父亲另行委托律师李某为其辩护。法庭在重新开庭后,张某又以李某年岁过高,身体不好为由,拒绝李某为其辩护,坚持让自己的父亲为自己辩护。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B.可以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C.可以准许,但告知被告人张某只能自行辩护
D.不予准许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指定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16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