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乙所有的一辆七成新尼桑轿车转让给甲,并且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机构为某市仲裁委员会,后来甲发现该车有严重的安全隐患,遂将车退给乙并要求乙将车修好后再交给甲,双方发生争议,甲遂依据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没有去申请仲裁,而是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不予受理
B.先受理,然后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裁定,再决定是否驳回起诉
C.可以受理,等待乙是否表示异议,如果乙应诉答辩,则可以审理
D.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参考答案:A,D
解析:《民诉意见》第14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民诉意见》第146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民诉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可见,只有A、D是正确的。要注意,C项是错误的,法院发现有仲裁协议就不应当受理,而不是等待被告是否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