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美家具厂得知某民政局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4年2月1日致函民政局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销售办公桌椅。民政局考虑到星美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将桌椅送至民政局,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星美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民政局,同意民政局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定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民政局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 900元出售。民政局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星美家具厂电话告知民政局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星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某民政局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星美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某民政局发出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