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 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A.乙75万元、丙75万元

B.乙100万元、丙50万元

C.丙100万元、乙50万元

D.丙80万元、乙70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的实现顺序问题。按照《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题中,甲与乙银行的抵押虽签订合同在前,但登记在后,而与丙银行的抵押虽签订合同在后,但登记在前,故其拍卖所得的价款应优先清偿丙银行的债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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