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试论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的效力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1)依票据法规定应为有效票据,并可转让。支票收款人名称的记载,从我国票据法规定来看,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为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因而,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应该认为并非无效票据,因而,从原则上来说,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已经具备了一般支票的效力,即得依其提示付款,亦得将其转让。
(2)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无效并不得转让。基于我国票据使用的基础和我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为确保票据活动的秩序,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中,仍将未经补记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解释为不发生任何效力,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有人主张交付转让。从票据法的一般理论来看,至少应该承认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在转让上具有支票的效力,因为这对于合法持票人来说,并不发生特别的危害,同时也不可能特别引起票据活动秩序上的混乱。有鉴于此,国内已有人主张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可以转让,且在转让上有可能不经背书、而仅依单纯交付转让;但如依背书转让,为成立背书边续,则应由第一背书人将自己补记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