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拖车厂于1999年8月1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二张丢失的空白支票。8月27日,某人持拖车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拖车厂的介绍信,在某电脑公司购买了3台电脑,共计货款3.6万元。当日下午,电脑公司将支票送存银行办理了结算。拖车厂在对账时发现了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电脑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电脑公司收下作废的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查认为,市拖车厂违反支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本身承担过错责任。市拖车厂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电脑公司不应收受、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拖车厂的诉讼请求。
问:市拖车厂通过报刊声明空白支票无效能否免除其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许多单位和个人在票据遗失后,习惯在新闻媒体上以广告等形式对遗失的票据声明作废,以为这样就能使票据失效,从而避免损失。其实,票据声明作废,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并不能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90条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签一致,就须凭票付款,付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对于电脑公司来说,票据也是普遍的结算手段。在接受票据时,只要查验持票人的介绍信及证件,又审查过票据的记载事项,即使票据是一张遗失票据,也不负过错责任。本案中拖车厂采取了登报声明的方式,而没有采取法定的救济手段,应承担支票被冒用的损失,而电脑公司和银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当中并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