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户籍所在地均为A市甲区的罗某和周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A市乙区。1999年3月起因工作关系,且加上夫妻感情不和,周某一直独居在A市丙区。2001年 7月,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迫于亲朋好友的压力,法院判决前罗某撤诉。但撤诉后罗某后悔了,于2002年2月又起诉离婚。法院觉得该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庭判决驳回罗某离婚诉讼请求。罗某于 2002年8月又想起诉离婚,但发现周某的表哥吴某已经调到该法院当副院长,遂觉得打离婚官司无望,于2002年9月离家外出打工。在打工的过程中认识潘某,后两人发展为同居关系,骗得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书。因听人说自己这样已构成重婚罪,于是赶回老家,欲起诉与周某离婚。还未递交起诉状时,罗某因重婚罪被刑事拘留。后罗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2006年2月罗某尚在A市工区服刑期间,周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问题:
1.罗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法院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先行调解,而不应直接开庭判决。《简易程序民事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因此,本案中,法院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

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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