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杨某,现年17岁,某高校大一学生,在校学习的同时在某公司兼职,月薪2000元。6月1日,杨某给其兄打电话,称愿赠其兄之子14岁的小杨一部手机,但需其考上重点高中。次日其兄将此事告诉正在上初三的小杨,小杨遂给杨某写信表示自己一定好好学习不辜负叔叔的期望,信件于6月12日到达杨某处。7月初,小杨考试完后感觉不错,杨某得知后十分高兴。7月10日,把自己的一部手机交给了小杨。根据案情,回答题。
若杨某所赠手机是其同学借给他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同学可直接要求小杨返还
B.该同学可以追认该赠与效力
C.小杨不能当然获得手机所有权
D.小杨为善意相对人,该赠与合同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A、B、C正确。虽然小杨为善意相对人,但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该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故D项错误。